2006年1月4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二版:新岸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法院公告

  浙江兴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富可达进出口有限公司诉杭州思和进出口有限公司、祁向明、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05)杭民二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6年1月4日

  杭州天盛实业有限公司、倪仁祥:
  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6年1月4日

  李翔:
  本院受理上诉人管云与被上诉人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蒋村支行及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05年12月29日作出(2005)杭民二终字第592号民事裁定。裁定结果为:一、撤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04)杭西民二初字第1638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蒋村支行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蒋村支行负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6年1月4日

  杭州弘程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下城区国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使用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5)下民一初字第9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杭州弘程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杭州市朝晖七小区46-2号房屋腾空归还给原告杭州市下城区国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杭州弘程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06年1月4日

  杭州强世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强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原告诉称,原告根据合同提供给被告价款为人民币153200元的设备,被告已接受并验收了全部合同设备,但至今仍有90700元的货款尚未支付。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907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06年4月7日上午9:00,在本院502法庭开庭审理。合议庭人员骆燕、叶盛华、张炜。如届时不到庭应诉,则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06年1月4日

  申请人杭州萧山建威物资有限公司因持中国农业银行杭州萧山临浦支行于2005年12月27日签发的编码分别为CA/01 00331296、CA/01 00331297、CA/01 00331298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各为100000.00元,出票人杭州雪峰链条有限公司,收款人、持票人均为申请人,未背书转让)被盗,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06年1月4日

  盛文华:
  本院受理原告周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5)桐民一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欠原告周刚借款5000元,应支付利息损失630元(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05年7月30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合计563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3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85元,由你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邮资费60元,由原告周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5元。款汇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逾期未交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特此公告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06年1月4日
  舒春达:
  本院受理原告饶玉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05)建寿民一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寿昌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建德市人民法院
  2006年1月4日

  方明新:
  原告方淑文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淳安县人民法院汾口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06年1月4日